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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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诚信自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及信息公开,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测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通2023)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
2、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业务范围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不包括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企业要求在本市设立或进驻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
3、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管理要求(一)满足机构基本条件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在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temp1etindex_7.jsp)进行机构信息录入;省内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将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纳入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统一管理,省外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在省住建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入库工作,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消防检测服务机构须将消防设施检测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4、同时建立工作台帐,每季度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并同时抄报项目所在辖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在本市设立或进驻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执行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云建通(2023)15号)管理要求,于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http:/113.104.21.183:38800/Xyfb/index,htm1)进行登记,同时填报云浮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清单(详见附件1)于每年一月份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情况下报备至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四、开展业务工作要求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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