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职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六项权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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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职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六项权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一、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
2、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四、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3、,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六、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止匕外,广东、江西等省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宅基地常见的20个问题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
4、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Q)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Q)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 .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
6、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6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
7、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7 .为什么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8 .发证工作对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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