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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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发展。根据行业相关标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制职工。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第三条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职工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意见,结合铝业公司实际,在原标准基础进行修订而产生的。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职工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能把它作福利待遇而相互攀比。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地从生产设备、工作环境
2、、操作技术上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第五条 电解车间防护服的面料一律采用全棉制品,如特殊情况需用其它面料,需经安全部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劳动保护部门同意和企业领导核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条 对其它单位接触易燃、易爆、烧灼和从事电气操作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劳保用品。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采购,物流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发放。各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提供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按号分类统计)。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按规定向发展计划部申报购置计划。如遇人员变化、工种变更,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送人力资源部。第八条 普通劳动保护用品由物流管理中心负责验收。对于生产
3、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等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工种的特定要求配备齐全,以上防护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是在劳动部门批准或指定的生产厂家家在选购时要优先选用经济实用的产品,凡不合格的、失效的产品一律不准购买、发放、使用。对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在验收时,还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参加。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台帐,实行领料人签字制度。在本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除公用之外)连同卡片由本人转到调入单位,按照新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防护用品。相应增加必备劳保用品并根据实际情况
4、,顺延已发劳保使用周期。调出公司的职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防护用品转交手续。第十条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公用护品”由车间材料员统一领取,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公用护品”登记簿。物流管理中心负责防护用品发放的保管员也应建立“公用护品”登记簿。“公用护品”的发放量应从严控制,最多不超过班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个人保管的“公用护品”如有丢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第三章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第十一条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不能适用,应另配或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并适当延长原有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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