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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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及期姓根基一、导言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与古代印度碑铭等文献对传统印度司法组织的表述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表示,古代印度从中央到地方,有完整的司法机构设置,且君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碑铭等文献则很少提到国家设立的正式司法机构或司法与行政合1的机构,其记载的案件多由地方传统组织审理。古典印度学家以法经、法论等印度法经典文本为依据,辅以部分古代铭文为支撑,主张君王法庭及其派出机构是司法机构主体,同时潘查亚特等传统地方自治组织也承担部分司法职责。近代以来的法学家、史学家和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对印度司法进行人类学式的情境性描述,指出传统地方自治机构具有重要的司法
2、功能。古典印度学家对经典文本的倚重易形成对理想图景的描绘和总结,很难展现出实践之法。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容易导致完全场景化的案例记述,体现不出印度法的精神基础和思想理路。本文试图在综合解读传统印度法的经典文本、印度各地出土的碑铭文献、域外访问者的记录以及人类学家田野报告之基础上,辅以对印度教和种姓制度的研究,指出地方传统组织是传统印度司法的主要机构性栽体,而这一组织实际上就是潘查亚特。其中,种姓制度为潘查亚特提供组织基础,并以独特的依附体系和复杂的集团心理特征,在强化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方面产生关键性影响。二、潘查亚特与传统印度司法(一)潘查亚特的概念和种类潘查亚特主要分为种姓潘查亚特、
3、村社潘查亚将、农业仆工潘查亚将和单一目的潘查亚将四类。大多数种姓各自拥有至少一个种姓潘查亚特。种姓潘查亚特的总体功能是保持本种姓成员社会行为模式和宗教价值观。种姓潘查亚特通常由群体中每个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一般而言,潘查亚特没有单独的主席或头人。只有在少数地区的低种姓中,偶尔出现某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担任种姓潘查亚特头人的情况。邻近村社同一种姓的潘查亚特通常形成区域种姓集团,解决单一村社内或不同村社的同1种姓成员之间的纠册。种姓潘查亚特对违反种姓法者的惩罚形式遹常是训斥并罚款。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或用于为本种姓成员举办宴会。种姓潘查亚特能作出的最严厉惩罚是逐出种姓。若某人被逐出种姓,则意味若包括他的家
4、人在内的本种姓所有成员完全终止与他的所有关系。其他种姓的成员,如理发匠、洗衣匠等也停止为其服务。在种姓制度严格执行和所有陌生人都受到怀疑的年代,被逐出种姓者(往往同时被逐出村庄)很难继犊生存。村社潘查亚特也称1一般会议潘查亚特工村社潘查亚特的成员是村社内各个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规模和具体组成人员,取决于其所要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等因素。如果某事务涉及范围广且十分重要,那么该村社潘查亚特可能由全部种姓所有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出席并不意味着有效参与。村社潘查亚特通常由支配种姓(PrabhuCaste/DOminantCaSte)的领导集团主导。解决种姓间的争端、惩
5、罚破坏村社生活秩序的行为是此类潘查亚特处理的主要问题。通常,村社潘查亚特所施加的惩罚与种姓潘查亚特类似。农业仆工潘查亚特是一种具有临时性质的潘查亚特,它的人员组成同样比较灵活,基本上是视具体需要而定。传统上,仆工为占有土地的农民服务,并在收获季节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酬。占有土地的农民在给仆工一份固定的收成外,还需解决仆工们之间的争端。例如,若为土地占有者甲工作的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与为土地占有者乙工作的另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发生争执,他们可首先寻求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来解决争端。如果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无法解决,双方可请求土地占有者召集一个临时潘查亚特。该潘查亚特一般由该地区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的成员
6、以及查马尔种姓成员组成。实际上,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都占据优势。他们本就有能力对低种姓施加某种经济上的约束,农业仆工潘查亚特的存在,使他们悄然具有更多的机会对低种姓群体进行有效压迫。单一目的潘查亚特是村社内的一种跨种姓会议。这类潘查亚特同样具有临时性,组成人员亦不固定,但通常是相关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作用是解决相关种姓之间的某个椅定问题。(二)潘查亚特在传统印度司法中的角色和地位作为印度社会集决策、管理和司法功能于一体的传统组织,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相对突出。尤其是农业仆工潘查亚特,几乎专为解决纠纷而存在。凯末尔斯迪克(Kama1SiddiqUi)认为,在整个印度,潘查
7、亚特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持社会秩序,它们既有治安也有司法职责二(3)孟加拉凯末尔斯迪克:南亚地方政府比较研究,王振避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拉尔夫雷茨拉夫(Ra1PhH.Retz1aff)甚至表示,从性质上讲,四类潘查亚特均属于司法机构。(4)SeeRa1phH.Retz1aff,Vi11ageGovernmentinIndia,AsiaPub1ishingHouse,1962,pp.18-23.不同村社的潘查亚特还能够共同解决多种争端。村社不是封闭的生产和居住单位,村社成员的活动空间通常超出村社范围,其原因至少包括:第一,村社在食物及部分生活用品方面的确可以完全自己生产,但其
8、他一些技术要求较高,却又在日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物品(如盐、铁、香料和粗精),并不是每个村社都能生产和制造,村社成员必须到所在村社之外购买或换取:第二,为了后代的种姓地位不被降低,严格来讲,种姓(贾提)之间不能通婚,甚至互相交往都受到限制,因此人口非港少的种姓只能跨村社解决婚姻问题。物质生产和婚姻方面的联系使不同村社形成有效的社会纽带,也促使不同村社相互尊重对方传统和习惯,并在纠纷解决等事务上相互合作。三、瓦尔纳与贾提:种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种姓依附体系对潘查亚特的塑造前文提及,印度的各类统治者从未成功地巩固过一个囊括整个次大陆甚至次大陆绝大部分地区的国家政权。即使是阿育王,也未能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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