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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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寒暑假、节假日、休息H期间,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线下还是线上,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县级排查和市级督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
2、务”“居民楼开班”“超范围经营”等方式隐形变异开展学科培训的行为,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积极申办办学许可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
3、,应当在2023年12月1日前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2023年12月1日起,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对无办学许可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培训机构服务行为要遵守管理规范要求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证照信息、员工信息、课程信息、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恶意涨价等均属违规行为。非学科类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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