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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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沪退役军人规(2023)1号)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本市自2006年8月起,建立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差额补助制度,为部分低收入优抚对象提供了生活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三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一)补助对象。本市户籍(或抚恤关系在本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补助条件。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2、、子女。其中:1 .超过退休年龄是指:(1)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2)按规定不能或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 .收入水平是指:(1)各类养老金、共享费以及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等固定收入的合计。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护理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部分企业复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军休干部共享费、遗属生活
3、补助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2)免于计入固定收入范围包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慰金;老年综合津贴等。(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以每年12月本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基准,与补助对象当月收入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下一年度“三属”差额补助的月补助标准。二、补助申请审核(一)补助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遗属身份证明、养老金和其他固定收入证明等材料。因养老金、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等发生变化,停止享受“三属”差额补助的优抚对象,如再次符合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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