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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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X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视频门禁等设备,以及通信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组成,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传输、计算、审核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载明有自动监测要求
2、的排污单位,及其他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二、安装联网(一)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验收合格视为有效联网。其中,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有效联网;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有效联网,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自动监测设备有效联网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控制单元、检测器等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
3、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改造完成后45日内完成验收,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新验收可以仅对更换或移位的设备进行单机性能验收。(二)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口及因子范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1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因子;(2)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因子。2 .新改建后暂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废水、废气排放口和污染物因子;(2)环评
4、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备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因子。3 .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设备,履行法律义务。(三)暂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污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1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或半年内有明确搬迁计划的;2 .相关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口正
5、在实施改造的或半年内计划改造的;3 .其他依法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三、运行维护(一)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提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的运维单位应具备与监测和运维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备用仪器配件等,并建立保障运行服务质量的相关管理制度。(二)按要求做好现场端的运行维护工作1做好备案信息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设定、修改操作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立
6、即对变更信息重新备案。运行参数包含但不限于: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量程、转换系数、速度场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其中,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设定值不低于许可排放限值的2倍。半年内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低于许可排放限值20%的,可将工作量程设定为不低于许可排放限值。2 ,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维护和质量控制保障,维护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环境及状态、管路通畅情况、水路电路气路供应情况、标准物质及试剂有效性、仪器运行参数适用性、数据传输情况、视频监控画面有效性和录像完整性。3 .开展日常自动监测数据巡检,及时做好异常数据响应,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4 .自动监测历史数据、设备运行维护
7、记录等台账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5 .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三)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形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检修,保证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的,应及时启用调试检测合格的备机。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采用参比方法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手工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确需停运或拆除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四、数据有效性判定(一)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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