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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的知识点一道路运输篇(二)目录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法3 .机动车维修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社会性强、涉及面广,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在空间范围上涉及一切车辆行驶和船舶通航的地域、水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七个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决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这
2、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业务知识。改革后原来从事7个门类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更多专业业务知识,为便于执法人员学习和查阅,自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中相关常用内容整理,本期为道路运输篇中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法和机动车维修执法。第一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一、基本概念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相关术语作如下定义。1 ,危险货物,是指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物
3、品。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3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5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4、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二、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关系1 .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热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金属腐蚀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危害水生环境等19个类别的危险化学品,也满足危险货物的判定标准,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例如汽油、甲醇、硫酸等。2 .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
5、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反复接触、吸入危害、危害臭氧层9个类别的危险化学品,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判定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氟酸酯(MDI)o3 .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有的危险物品、1类5项及1类6项的爆炸品、F及G组别的4类1项自反应物质、G组别的5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6类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均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六氟化铀、感染性医疗废物等。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类型1 .企业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6、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由许可机关对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单位,发放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证明文件。2 .专用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许可机关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对于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车辆,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3 .从业人员持有
7、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四、运输条件及要求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2018)规定执行。1
8、 .随车携带单据。运营中,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纸质和电子形式均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车组成员的从业资格证以及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单据。2 .专用车辆标志要求。专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相关要求安装标志。3 .防护用品和随车应急器材配备要求。专用车辆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2018)的相关要求,根据所装运的危险货物性质携带相应的灭火器具、配备用于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的装备。五、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
9、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监管事项一、上户检查主要内容检查类别:企业资质检查内容:自有专用车辆达(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达(挂车除外)1O辆以上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
10、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检查内容专用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检查内容专用车辆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11、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检查内容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
12、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O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O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O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停车场地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
13、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检查内容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O周岁;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查内容具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14、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15、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检查内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相关业务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O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