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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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高院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9月12日)1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筹建被告单位某烟花爆竹公司。因入股股东退股和建厂需要资金周转,蒋某某用该司的股份作抵押,以3%至5%不等的月息向民间不特定对象借款。2011年3月,陈某某投资入股该司,持有56%的股份,蒋某某持有44%的股份。案发后查明,蒋某某及某烟花爆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1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87.53万元。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
2、款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被告单位无罪。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虽对部分借款事实和金额提出异议,但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告被告单位某烟花爆竹公司无罪。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三、典型意义面对经济全球化下纷繁复杂的市场秩序,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被告单位成立之后,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被告人蒋某某的个人行为,被告单位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且考
3、虑到该公司规模较大、收益较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保障了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编写:孙亮、徐超)2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贵州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销售人员,为了业绩,吴某某与广州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另案处理)合谋,在双方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贵州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出票方,向广州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税金额6%左右的比率向
4、吴某收取票费。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共计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02张,总额为人民币6437.74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收取吴某的票费共计人民币386.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知交易对方与己方企业无真实交易,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数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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