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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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中毒毒缺氧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2术语和定义2.1 中毒。是指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造成死亡。2.2 缺氧。是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2.3 窒息。是指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2.4 缺氧症。是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2.5 密闭舱室。是指处于封闭或半封闭,且足以容纳人员进入的舱、室或空间、场所。
2、2.6 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处所。3空气质量要求3.1 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3.2 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o1.1 3舱、室等危险场所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高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允许的浓度。4船舶作业4.1 船舶靠泊前,生产业务部必须了解船型、所装货物种类及其理化特性、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熏舱等信息,并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1.2 2安全质量监察部根据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空气质量复检,并提出安全要求与措施;对于首次装卸的货种或首次接触的船型,在作业前组织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
3、识与评价,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与作业要求。1.3 船舶靠泊后,船舶指导员应向船方(船代)送达【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见附录),明确告知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并要求船方予以确认;同时,要求船方介绍通风情况,提供舱、室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风情况及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报现场安全员。1.4 如船方不予确认【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或不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应拒绝进舱作业;如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不符合第3条要求的,船舶指导员应督促船方继续通风换气,直至符合要求。1.5 作业前,船舶指导员应要求船方打开作业舱室舱梯人孔盖,固定良好,并悬挂禁入警示牌。1.6 装有煤炭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及密闭
4、舱梯(暗梯)的货舱,人员进舱前,由船舶指导员通知现场安全员对舱、室进行空气质量复测,符合要求后,人员方可下舱。4. 7下舱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下舱作业。5. 8下舱前,由作业班组班组长或带班队长确定上下舱线路,下舱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上下舱路线。6. 9人员下舱作业,由作业班组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7. 10作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或擅自进入货舱深处、角落、密闭旋梯等危险区域和严禁进入的限制区域。8. 11对作业过程
5、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或产生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舱室,作业人员如感到头晕、胸闷、呼吸不畅等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船舶指导员,船舶指导员应暂停该区域内作业,了解人员身体状况,安排出舱休息,并及时通知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测。9. 12作业人员在货舱内遇到困难情况以及其他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时,应主动与现场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作业或盲目蛮干。4.13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作业班组应清点并确认人数。4. 14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巡视,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5空气检测5. 1检测方法5.1.1船方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方法,由船方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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