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则.docx(2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如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B编制和计价措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措施有关协议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
2、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献0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对应资格0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B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平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工作。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献的构成部分,其精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
3、责。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构成。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获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对应资质B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根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根据、计价措施和有关规定;2、本措施;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如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则、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规定及其补充文献;7、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0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
4、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协议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根据。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各册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规则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和各专业的特点选择列项。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B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根据计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填写。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
5、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第十四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第十五条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计价规则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应根据计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状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构成,并按如下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措施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X综合单价)2
6、措施项目费(各项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各项其他项目费)4规费E(各项规费)5税金(1+2+3+4)X税率6工程造价1+2+3+4+5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并按如下程序计算:综合单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措施1人工费(人工消耗量X人工单价)2材料费(材料消耗量X材料单价)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X机械台班单价)4企业管理费规定的取费基数X企业管理费费率5利润规定欧J取费基数X利润率6综合单价1+2+3+4+5第十九条
7、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献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0措施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外B所有费用。第二十一条招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0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0实际完毕工程量确定。第二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中B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
8、工程特点和本措施有关规定计价。第二十四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0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四章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B完整性和精确性负责。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私自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拒绝。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获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B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按下列根据1、本措施及计价规则;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和计价措施;3、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有关资料;4、招
9、标文献中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献;5、与建设项目有关B原则、规范等技术资料;6、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7、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段B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0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措施规定进行编制B,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招标人修改。第五章投标价第二十九条投标价应由获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投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三十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第三十一条投标价按下列根据1、本措施及计价规则;2、企业定额,本省建设工程计价根据和计价措施;3、招标文献中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献;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有关资料;5、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确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
11、项目有关的原则、规范等技术资料;7、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0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8、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日勺合计金额一致。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第六章协议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第三十三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应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在协议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承认的J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
12、文献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献与中标人投标文献不一致B,以投标文献为准。第三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协议。第三十六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B,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按计价规则对应条款执行。1、预付工程款0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B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0调整原因、措施、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处理措施及时间;6、承担风险0内容、范围以及超过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措施;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
13、、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协议、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协议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协议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第三十九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0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协议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毕并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第四十条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己竣工程量汇报。发包人应在接到汇报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查对。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对
14、应0证明文献。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毕工程0价款;2、合计已完毕的工程价款;3、合计己支付0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毕计日工金额;5、应增长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长和扣减B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协议应增长和扣减B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对应的证明文献后,应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查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0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四十三条发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规定付款0告知,
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仍不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0利息。第四十四条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第四十五条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合法B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协议的有关约定。第四十六条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发生0事件导致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协议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告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汇报后,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的,视为承认该项索赔。第四十七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协议约定欧J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告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搜集与索赔有关B资料;3、承包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措施第五十七条规定0条件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