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docx
《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四条海南省卫生健
2、康委员会建立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第二章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第五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
3、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同时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可以依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医院,鼓励其设置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园区出台相应配套的服务措施。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
4、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申请执业登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发放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还应说明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
5、称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H一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S)独立
6、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第三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并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应用入口等相关信息,主动接收监督。互联
7、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第十五条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病案管理、信息技术、投诉处理等,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
8、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应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注明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并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确保医生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接受患者查询监督。服务结束后,应在服务窗口展示海南省互联网医疗监管投诉举报入口、医疗服务投诉咨询电话。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设有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第四章人员监管第二十条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互联网 诊疗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