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工作的衔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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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本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可以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有关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络的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原则、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抄送检察院立案。
2、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到达刑事追诉原则、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原则、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汇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移交或者不同意移交时决定。决定同意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交;决定不同意的,应将不予同意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惩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惩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立案。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留案件的有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
3、用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献;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汇报或者鉴定结论。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二)涉嫌犯罪案件状况的调查汇报;(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查汇报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时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4、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日勺,应当阐明理由,退回对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成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不予立案告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提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5、察院征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也许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日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提议移交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互相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停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组员单位有关人员参与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案件移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涉嫌
6、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波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J情节、违法事实导致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原则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I,必须根据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交。第三条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留所搜集时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
7、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用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查、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汇报或者鉴定结论。第四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算状况后提出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汇报,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I,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不予同意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二)涉嫌犯罪案件状况的调查汇报;
8、(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查汇报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六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惩罚替代移交。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I行政惩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I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根据其规定。第八条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I,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交,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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