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改制其他材料(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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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决定以下事项:1、通过了公司章程。2、决定由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决定设立董事会,指定、为公司董事,选举 为董事长。4、决定设立监事会,指定、为公司监事(5名)。5、决定 任公司经理。6、确认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具体说明),决定 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于20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7、其它事项: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召开了董事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十五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的董事出席了会议。经公司董事会 的董事表决同意,会议
2、通过了以下事项:董事签字:年 月曰有限公司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3、。第七条 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I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o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第十条出资人名称:住 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一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7、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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