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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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源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
2、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二、组织设置(一)人员组成。根据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道正派。3 .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4 .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5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
3、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以下人员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正受到刑罚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动终止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
4、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办公场所整洁、安全。(二)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或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换届移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前应将监督委员会印章交镇政府代管,镇政府在选
5、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补贴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按每村3人给予补贴,省、市、县按照6:3:1的比例负担(2023年换届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村委会成员的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兼任,省财政按每村2人核算补助,非兼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补贴原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参照“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市县分担比例”,市、县按3:7比例分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纳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年终考核绩效补贴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每月预留IOO元作为
6、年终考核绩效补贴)。三、主要职权(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1监督村务决策(I)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平合理。对一般违规决策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2)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监督村务公开(1)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监督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内容,重点是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公开内容上签名确认。
7、(2)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及时、规范。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有效形式公开。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公开内容上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异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3.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
8、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1)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村务决策监督的规定进行监督。(2)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现招投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3)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4)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5)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资金管理监督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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