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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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体制机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55号)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23)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的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项目。第二章机构认定第三条认定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组建、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认
2、定承训机构。坚持教师培训的公益属性,一般由高校、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机构承担,职教校企合作、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项目除外。第四条认定范围(一)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师培训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二)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发展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研、科研、电教、教师发展、教育技术装备等相关单位),优质中小学校,国家、省级教师校长培养培训基地及教师实践基地。(三)经民政部门登记、教育主管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等。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
3、继续教育的政策,热心承担教师培训任务。(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三)具有教师培训服务事项所必需的场地、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在已有的培训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培训项目如涉及企业,企业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安全责任事故。(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具体条件(-)培训业绩具有教师培训经验,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意识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二)专业和研究方向从事的专业教育或研究与承训项目相一致,职教师资承训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职业教育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具
4、备职业教育师资成长软硬件环境的相关企业。其他师资承训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教师教育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具备教育师资成长软硬件环境的其他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师资队伍1具有优秀的专家团队。设置项目首席专家,事业机构首席专家须为本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其他机构首席专家须为签有劳动合同的人员。首席专家应具有相当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丰富培训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能全程参与培训项目指导。专家团队人员数量配置合理、专业结构合理、具备实施相应培训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培训教学能力。专家团队中,本机构专家占比不低于30%,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比例不低于50%,且有一定数量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育一线名优教师及
5、校(园)长。申报职教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2,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能够充分调动融合优质资源,提供培训项目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服务保障。(四)场地平台1线下培训项目应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和相应的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在承接项目周期内的租赁合同)面积满足培训项目需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教研、科研、电教等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 .线下培训项目应具有稳定的、优质的教师教育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跟岗实践、教学观摩、情境教学等需要。3 .线上培训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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