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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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厅(2023)3号),为推动我市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呼和浩特
2、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第三条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 .企业组织形式。在呼和浩特市
3、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 .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 .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4 .以规模化种植为主业的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IOoO万元以上,固定
4、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以上。5 .以规模化养殖为主业的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IOOO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700万元以上。6 .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带动农牧民就业人数500人以上。7 .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8 .休闲农牧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600万元以上,具有配套餐饮、娱乐、游玩、体验等场所,带动农牧民就业人数30人以上。9 .农牧业种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
5、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以上;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饲用草品种审定等1项以上。10 .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600万元以上。11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o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并需提供申报当年中国人民银
6、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12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等模式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带动农牧户300户以上或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对农村常驻人口较少的地方适当放宽指标要求。13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先进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监管,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并需提供申报当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7、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第六条申报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11、13款要求。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3、12款要求。规模化种植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4、12款要求。规模化养殖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5、12款要求。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要求。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7、12款要求。休闲农牧业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8款要求。农牧业种业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9、12款要求。传统奶制品企业还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10、12款要求。第七条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超
8、过30%以上,或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农牧户IoOO户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并捐款捐物1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属于我市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重点培育产业类别的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使用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主导农畜产品注册国际商标、获得国际认证认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对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或创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牧业企业在龙头企业认定中优先支持。对参加过职业农民培训或头雁计划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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