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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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9月19日)案例一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告是某企业的债权人,在起诉该企业并且胜诉后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发现该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于2023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后,原告发现该企业的两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总计为500万元,但目前实缴的出资额为0元,且出资时间远在十六年后的2037年。因此原告将企业的股东起诉到法院,以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为由,请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两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股东资格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两位股东均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
2、任,理由是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还没有届满,股东仍然享有履行期限利益,因此自己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官说法】经审理,我院认为某企业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经我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和股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企业目前还拥有偿债能力。因此应当认定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
3、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因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典型意义】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当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案例二投资人成为股东要慎重,退出公司须先履行股东义务2017年8月,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双方约定投资人同意以货币资金IooO万元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全部出资计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以公司股东的
4、身份登记公示。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人的此次出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投资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如果投资当年年底目标公司的净利润低于8000万元,投资人可以选择主动放弃股权,并将股权转换为相应的债权,此时目标公司应当在接到履行通知起三十日内将1000万元增资款连同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全额支付给投资人。在投资人实缴1000万元出资款项后,目标公司将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在2019年8月,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发函要求返还借款,但目标公司仅汇款350万元,因此投资人以明股实债为由,将目标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目标公司继续返还剩余借款本息。目标公司则答辩称投资人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如果
5、想要退出公司只能先履行减资程序,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法官说法】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包含了继续保留股东身份的选择,从商业投资模式来看这种交易属于对赌协议。此时投资人通过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应当适用公司法处理后续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什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以及配合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是提供相应担保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投资人想要收回已经变成注册资本的投资款项,退出目标公司,那么目标公司必须首先正确进行减资程序,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债权,然后才能用减少的注册资本定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实践中,由于减资决议的作出以及履行都属于公司内部
6、治理的事项,不属于依法可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典型意义】与普通债务不同的是,转化为注册资本的投资必须在工商登记处进行公示。公示后,投资款项将会成为目标公司对所有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说,此时某一个投资人不能撇开其他债权人,单独要求公司保本保息地保证自己的投资权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债权投资或是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退出可行性以及潜在的投资风险,审慎选择投资方式。成为股东后,未经履行合法的减资程序,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不能直接以债务清偿的方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回报。案例三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某科技公司作为买方向某贸易商行购买了价值六百多万元的医疗产品,但因货款
7、逾期,科技公司被贸易商行起诉到法院。执行过程中,贸易商行没有执行到足额的货款。但贸易商行发现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减资决议,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782万元减少至196万元,两位自然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随之减少至194万元和1.96万元。决议作出后科技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了减资登记。此后贸易商行以减资程序违法,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某科技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并要求两位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法官说法】经审理,我院查明在减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依法直接通知供货方申报债权,只是在报纸上作出了减资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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