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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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成员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
2、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承包到户的土地和涉及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办理审批应当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第四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依法依规。对流转项目及合同签订进行依法审查,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长期限、大面积、涉及农户多的项目要重点审查,
3、全流程监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审查审核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行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具体由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500亩(含5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2000亩(含500亩),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年度内单一项目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2000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流转项目涉及未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并计算审批面积,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对象范围不得出现重复或遗漏,禁止
4、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或缩小用地规模。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申请人应承诺依法开展土地经营,申请时近3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被依法处罚的记录;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时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三)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该流转土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分类、规划、合同等已进行审议并通过,形成了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第七条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工商
5、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书。(二)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三)流转意向协议书。(四)村级民主表决决议。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区农业农村局调取。申请事项无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的,或联审(审核)意见不符合审查审核要求的,应要求乡镇或区补正材料。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已经审查审核通过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分为新设申请和延续申请。受让主体的项目属于初次申请的,应
6、提出新设申请;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新设申请和延续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后,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二)审批机关按照要求审查审核申请材料,并调取乡镇或区联审(审核)意见;确有需要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评估、现场勘验,评估及勘验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三)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审核通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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