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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自治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一、议事决策范围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1 .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等。2 .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3 .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
2、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4 .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5 .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6 .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7 .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8 .校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9 .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10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11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12 .学校党支部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
3、议的事项。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2 .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3 .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等。4 .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5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6 .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7 .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8 .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重
4、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9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10 .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等重要事项。11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12 .招生、职教和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13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14 .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15 .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
5、要事项。16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二、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
6、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实行学校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第六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
7、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三、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四、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阳光初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