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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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6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一步提高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进出平衡”基本内涵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辖区耕地转为林
2、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恢复属性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方式包括耕地流出和耕地流入。镇(街道)年度耕地流入面积大于或等于耕地流出面积,布局合理的,即认定为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反之,认定为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二、耕地进出基本类型(一)耕地流出类型。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
3、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1 .因国土绿化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经批准且符合国土绿化方案的;2 .因实施经批准的特色农业项目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3 .因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经批准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且用地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4 .因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经批准的工程确需占用一般耕地,且符合项目建设方案的;5 .因工商资本等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经批准且符合农业相关专项规划的;6 .因新建经批准的水利项目形成的河湖水面占用一般耕地的。(二)禁止耕地
4、流出类型。1 .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垦造耕地项目内新增耕地不得列入耕地转出范围;2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3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4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植建设绿化带;5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可不列入耕地转出范围。(三)耕地流入类型。耕地流入来源主要为充分利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地类,通过开展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整治、永久基本农
5、田连片整治等途径实现耕地流入。种植业主自发改变种植方式新增加耕地符合要求的也可作为耕地流入。不得利用新垦造耕地项目作为耕地流入来源。以下情形禁止流入耕地:1 .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2 .不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湖区、盐碱化区、土壤污染严重区等范围;3 .不得位于25度以上陡坡地区域;4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涉及将林地、草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需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粮食功能区“非粮化”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等耕地流入地块应纳入县级一般耕地储备库。三、加强耕地流入管理(一)实行耕地流入指标市级统筹。建立市镇两级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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