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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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壮大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村留地指标的核定标准村留地指标按政府所征收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的10%确定。用于本村社的土地征收,不计村留地指标。村社对报征地类有异议的,可以结合历史土地利用状况集体会商确定。二、村留地的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方式1 .留地安置。村留地可用于自建须由村社整体持有的集体物业项目,不可用于自建可分割转让可分割销售的项目。村留地位置的确定(村留地指标的选址落地)应经县政府和县规划委批准。村留地以国有划拨或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净用地和带批土地的征地
2、、报批、土地通平费用由村社承担,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2 .货币回购。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支付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村留地指标进行回购。回购标准详见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回购款原则上按以下节点支付:产生指标的被征地块或回购的村留地地块用于公开出让的,于第一期出让金入库后支付回购价的50%,余款于出让金全部入库后支付;用于非公开出让的,回购款在项目开工时支付。因村留地报批、开发而产生的征地费用、税费、土地通平费用,经核算后予以返还。3 .物业安置。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商业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标准厂房等物业落实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为保障村社的长远收益,安置的物业应长期持有。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
3、补偿换取物业”。(二)具体要求1 .主城区内的村留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结合物业安置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其中货币回购总额不超过补偿价格的30%o2 .主城区外的村留地开发利用,可采取自建项目、货币回购、物业安置、货币回购与物业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3 .村留地指标小于5亩的,计入台账,不作“即征即留”或“即征即回购”。4 .主城区历史挂账未处理的村留地指标,每年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进行逐步消化处置。三、村留地指标的台账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在接收被征土地后,出具村留地指标初步核算意见;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村留地指标确认书;做好辖区村社的村留地台账记录与变更。根据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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