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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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推动城市建设上档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武安市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边界划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所称主城区范围是指: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北洛河之间形成的闭合区域。其中,上团城乡下团城村、高村;西土山乡东湖村、
2、西湖村、骈山村、儒山村;午汲镇行考村、沿平村、温村等九个村,不适用本意见,按照武安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二)居民自建住房是指居民在个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宅基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住房的行为。(S)居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只能用于居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住房自用性质,不得出售、出租等用于经营性使用。(四)主城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划宅基地,居民住房可通过旧村改造或购买商品房的途径解决。二、规划管控(一)主城区范围内居民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房屋,但为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规范建房秩序,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建设。(
3、二)在城市“五线”规划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城中村、城市更新、城市新区(西苑新区、洛湖新区、东部新区)五类区域范围内,居民住房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经鉴定为危房或因房屋安全等原因确实不能居住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对居民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拆除原有房屋,收回宅基地;二是对原有住房实施原址原面积改建,即改建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不得影响相邻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五类区域具体包括:1.城市“五线”:(1)道路红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2)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3)城市紫线:国家和省人民政
4、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4)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5)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2.历史文化街区:西起草市街、半壁街,东至塔南街以东约200米,南起中兴路,北至北城门以北约70米。3,城中村和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4.城市新区:(1)西苑新区。北起邯沙线,南至南环路、沿河路,东起西环路,西至西二环路;(2)洛湖新区。北起南环路,南至南二环,东起东二环路,西至西苑大街;
5、(3)东部新区(西起东环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起邯武快速路,北至北洛河)。(S)对上述五类区域之外,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各区域特点,制定居民自建房模式、高度、外形、颜色以及院落进深等建设标准。居民自建住房原则上可建设三层及以下、主体建筑高度(檐口至院面的高度)最高控制在10米以内,建筑进深按宅基地大小、建筑间距和周边环境综合确定,前后排相邻宅基地过道(胡同)宽度通过退让后达3.5米以上,具体以规划审核方案为准。建筑屋顶可按技术规范建设坡屋顶,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益人利益。(四)居民自建住房应当考虑安全因素,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要求,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铁路建筑限界、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其他禁止建设区新建、改建。对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整治。三、申请审核居民自建住房按照“居民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核、规划审核、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一)居民申请。申请人持合法土地使用手续、身份证等资料,向村(街、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武安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核表,报村(街、居)委会初审。(二)村级初审。村(街、居)委会每年定期集中收集居民申请,对申请材料、用地权属、“一户一宅”、相邻权益人意见等进行初审,履行相关程序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由村(街、居)委会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三)乡
7、级复核。乡镇政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重点对村(街、居)委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自建住房涉及的矛盾纠纷等信访隐患进行排查、化解。复核工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复核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将申报资料退回村(街、居)委会,并由村(街、居)委会告知居民未通过原因。其中,属国有土地房屋改建的,申请人带相关资料报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四)规划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和现场测量提出设计要点,申请人按照设计要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报资规局规划技术审核并公示7天,审核通
8、过并签署意见后移交乡镇政府。其中,属国有土地房屋改建的,在移交乡镇政府的同时,抄送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与相邻权益人等存有争议或纠纷的,由当事人或乡镇政府(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争议或纠纷解决前上述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建房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五)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巡查部门,按程序实施房屋建设。其中,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国有土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土地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四、建房管理(一)房屋拆除。申请人取得自建住房审核手续后方可拆除房屋,并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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