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1222-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项目配套设置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项目主要指住宅小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商场、酒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工业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
2、建筑。(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负责编制所在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环境卫生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将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具体要
3、求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选址)中予以明确。(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新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内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跟踪监督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和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取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方案限期整改,确需改变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的,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等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二、加
4、强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新建项目配套公共厕所建设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布点,配套公共厕所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以下新建项目需设置城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1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广场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2.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二)新建项目应按照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周边环境,设置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等设施。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1)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Onb其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8万行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新建 项目 配套 环境卫生 设施 建设 管理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