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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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规范市区交通秩序,根据市区交通拥堵程度,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域范围划分和收费标准(一)区域划分范围:环嵩山旅游公路以南,郑少洛高速以北,环嵩山旅游公路以东,颍河路、玉带路延伸线以西(以上路段均不含本路)。(二)收费标准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按次不计时。具体标准是: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19:00,下同):第一小时收费3
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8:00,下午17:0019:00);夜间(19:00次日早7:00,下同):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2 .地上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3 .地下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夜间:收费4元/次。二、有关问题说明(一)免收停车费的情况: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停车超过20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三)跨高峰期停车超过20分钟,按高峰时段收费标准收取。(四)设置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停车场,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电动汽车不得再收取停车费。(五)以上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暨停车泊位。(六)公共停车场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城市管理局联合验收核准,在停车场出入口及收费地点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存放时限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七)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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