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工业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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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工业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制造业稳定增长有关工作精神,鼓励和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全力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经第十七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一、工业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三)在市外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市外关联企业;由市外供应商为市内企业贴牌生产(OEM)产品。二、奖励政策(-)经营贡献奖励。对认定后的销售额按照同比增速实施奖励:增速
2、在30%以上、5%-30%(含)、5%(含)以下的,分别按照不超过销售额的3.5%、3%、2%给予奖励。具体以协议为准。(二)能级提升奖励。对认定后的销售额或贴牌生产(OEM)产品销售收入首次上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工作流程(一)申请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由乡镇(街道)统一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并明确相关比例,有效期为3年。认定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
3、 .市工业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备案表(附件1);2 .市外关联企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章程等与市内企业隶属和经济关系的有效复印件。(二)申报奖励。已签订协议的市内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初审后报市经信局。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 .市工业总部经济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2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3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奖励兑现。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奖励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四、附则1 .市外关联企业是指以下企业:由市内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市外工业企业;由市内企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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