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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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3)43号)、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
2、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3)57号)有关规定执行。(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
3、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我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 .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
4、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我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二)照料护理。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我市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5、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根据不同的自理能力,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队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三)疾病治疗。市财政局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
6、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五)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六)丧葬服务。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
7、统筹列支。四、规范和完善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二)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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