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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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为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兴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形成主体、要素、市场多方流动的体制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资源创新创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三农”,吸引人才和资本回乡,全面激发农村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二、基本原则(一
2、)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二)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积极发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路径。(三)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以法律法规为框架,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有效盘活闲置农房,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四)农民收益、集体得利。从农民群众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处理村集体、农户、投资方的权益关系,促进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态势。(五)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遵循“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妥善化解和处置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总结经验,为全市农村闲置房屋盘活提供“样本”。三、盘活对象闲置农房是指农村
3、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农林设施用房),实施加固、修缮后可进行旅游、休闲等三产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户闲置住房、村集体闲置房屋等。(一)闲置农房盘活基本条件。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无权属争议;房屋使用安全,经评估无结构、地质、防洪、消防等各类隐患;房屋符合政府相关布点规划,且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应保证未列入3年内征迁计划);房屋经改造具有完备的卫生设施,无环保问题;房屋符合民俗保护要求,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应按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报批。闲置农房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闲置农房盘活负面清单。饮用
4、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禁止类项目;地质灾害中等及以上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之内;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隐患或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工程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闲置农林设施用房用于民宿开发和餐饮经营;利用闲置农房兴办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工业企业等;利用闲置农房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四、具体工作(一)推进多元化利用。利用闲置农房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1 .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发展“文宿”等高端民宿,发展科普型、参与型等体验式旅游,发展民俗型、
5、休闲型等特色农家乐。2 .鼓励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 .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土产业。4 .鼓励发展农村康养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5 .鼓励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引导利用闲置农房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倡导盘活闲置农房开展社会化服务。6 .鼓励各类人才创业就业。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对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文化创客和农科企业利用闲置农房下乡开展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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