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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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4014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2021年6月修订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审查类型1 .项目名称: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2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3 .项目编码:04014三、审批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
2、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3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和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四受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五、决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
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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