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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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23-10-14人社部发(2015)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
2、人员职责等。第二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
3、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三章面试考
4、场管理第十五条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第十六条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第十七条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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