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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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2日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深入推进产业强省建设,奋力实现“十四五”末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制定以下措施。一、推动区域协同联动发展(-)培育一批标志性产业链。着力延伸产业链,优化提升价值链,畅通稳定供应链,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推动金融链、人才链、政
2、策链、创新链等多链融合,加快培育生物制品、现代中药、绿色食品加工、烟草、绿色铝、绿色硅光伏、绿色硅化工、有色金属新材料、稀贵金属新材料、石油化工、精细磷化工、新能源电池、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标志性产业链。制定产业链三年行动方案,“一链一策”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加强产业链招商,紧盯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配套企业,引进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加强人才、科技、土地、林地、环评等五个要素保障,支持建设一批对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强化投资激励,每年遴选一批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典型项目,按照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
3、给予1%5%,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事后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围绕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开展区域合作,统筹推动州市制造业差异、特色、协同、联动发展,制定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坚决避免产业同质化和不良竞争。加大对集群承载重点开发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绿色铝、绿色硅、绿色化工等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力争打造稀贵金属新材料
4、、生物医药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在省级制造业集群竞赛中胜出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连续3年予以支持,用于集群内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以及集群促进机构建设。持续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加强年度发展质量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发展质量评价为两星及以下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撤销授牌。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培育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三)推动开发区集中成片开发。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区)建设用地,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加快省级
5、以上开发区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涉及整合的园区可分别编制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工业用地保障按过渡期政策执行。先期试点支持10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建设2平方公里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区域,加快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集中成片开发。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可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和程序报审,对承载制造业项目的成片开发方案用地可不对应具体建设项目。进一步压实州、市、县、区工业用地保障的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推行并支持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
6、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开展制造业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依规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机制,着力破解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等问题。其中涉及优化提升后保留的园区,在新编制的开发区规划未审查通过前,有效期内的原有园区规划,可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审批的依据。加快推行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审制度,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涉及工业项目建设的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形成并公开区域评估成果。行政审批
7、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对符合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工业项目开展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评估成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评估或补充。突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亩均税收等指标,以集中成片开发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加快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2年在昆明、红河、文山选取部分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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