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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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 25号)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指导九大高原湖泊涉湖州、市(以下简称涉湖州、市)从严制定湖泊“三区”具体管控措施,实现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责任治湖,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两线”、“三区”名称及功能定位(一)“两线”、“三区”名称“两线”分别是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三区”分别是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湖泊岸线与湖滨生态红线之间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
2、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二)“两线”、“三区”功能定位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是维系湖泊生态安全的生命线。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是严禁开发建设的控制线。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流域生态安全格局体系的核心区域,是湖泊生态空间管控最严格的主导功能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实现清零留白,还复自然生态。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湖泊的重要保护区域,是严禁开发建设的区域,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高湖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绿色发展区是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
3、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区域,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完善生态补偿和后期管护机制,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二、“三区”管控指导意见(一)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提出最严格监管要求,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1 .全面排查实物指标。排查梳理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现状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产业、人口、土地利用等,形成实物清单。2 .全面退出无关设施。按照“湖泊革命”攻坚战有关要求,从2022年开始除公共设施、
4、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逐步退出,并制定详细退出方案,包括退出明细清单、退出时间计划表、退出实施责任主体及退出后土地利用计划等。3 .全面甄别分类处置。涉湖州、市要认真甄别,2025年底前,暂时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事项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并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和存续期间管控措施。4 .严格管控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程序经批准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对合法合规保留的历史
5、文化名镇(村)、原住民村落、文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全面管控。对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历史遗留事项进行严格管控,经批准可开展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5 .严格污染防控与治理。加强对垃圾、污水的治理,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6 .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统一流转、统一管理,但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属性。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方案,将结构调整任务细化到作物、分解到乡村、明确到地块、落实到主体。推广绿色有机种植,减少农田污染物进入湖体。7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过程管控湖泊取用水。8 .加快实施
6、生态补水。科学论证、有序实施湖泊生态补水工程,有效补充湖泊水量,解决湖泊水资源短缺问题,保障湖泊法定运行水位。加强湖泊水量运行管理调度。9 .加快完善湖泊监测体系建设。2023年底前,完善湖泊及入湖河道等监测站网,加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10 .加快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遵循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尽量选择乡土物种,因地制宜打造大湿地、大生态、大景区,促进自然生态修复恢复,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管控以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开发建设活动,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
7、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11 .禁止人口迁入。除原户籍人口自然增长及符合人口迁移政策的情况外,原则上人口只出不进,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可因地制宜制定生态减负的户口迁入限制性政策,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及城镇区。12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坚决退出违规违建项目。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有序退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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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人民政府 关于 高原 湖泊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