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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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包括
2、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以司法处置形式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守司法处置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第四条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财政、住建、国资、司法、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
3、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工作,监测监管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土地交易、政务服务等场所,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有形市场,汇集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公证、评估、法律事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立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事项一站式办事窗口,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线上信息发布、信息审核、交易竞价、成交公示、合同签订、监测监管、统计分析等功能。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
4、门负责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衔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鼓励和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逐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服务功能。第六条 土地二级市场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和获取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委托公开交易。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交易。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当事人应当参照统一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
5、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八条本办法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未支付全部土地价款的;(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6、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驰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五)依法实施收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六)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依法办理续期的;(八)不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条件约定的;(九)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土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建设等情形未处理完成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
7、,转让人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或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书面意见,可认定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驰以上。已投资额和开发投资总额均不包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约定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建设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转让条件的时限和责任。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转让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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