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6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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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完善目录、HUs2二、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现状3(-)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3(二)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内容4(三)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主要价值5三、我国居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5(-)未规定居住人的具体范围5(二)未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6()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难以应对现实问题6四、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建议(-)扩大居住权人的范围(二)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重塑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制度IV匕参考文献摘要:尽管居住权在我国存续的时间很短,但事实上它早就出现在大陆法系的人役权制度当中。自罗马法以来,很多国家都纷纷创设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最初目的是为家庭成员的
2、住房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后来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对居住权制度又有了全新的阐释,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完整,更符合当代社会需要。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居住权制度再次被纳入草案并被通过。居住权制度的出现作为民法典的一大进步和突破,必将从更加专业的角度解决许多现实中的司法问题,实现更好的民生。但是,我国初次规定居住权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当前有必要结合我国社会状况和现行法律,对居住权制度的基本属性、概念功能进行探讨,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住房利益;民法典;居住权一、前言在当代社会中,住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市场运行和民生大计,也是人们一直以来所关注的热门问题。在人口日益增长的国情下,
3、房屋市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物质、地域等条件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人很难拥有所有权归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居住权制度所要解决的正是如何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合法占有、使用的问题。为此,有许多域外立法例在其民法领域构建了居住权的法律制度,以此来满足在特定条件下非所有权人能够享有长期居住权利的需求。在我国民法典通过之前的法律制度中,立法规定人们对房屋的利用关系仅限于买卖、租赁、借用等方式,并没有在物权法的体系之中规定居住权的具体内容。一直以来,民法学界对于居住权的态度摇摆不定。纵观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尽管我国此前适用的物权法当中的确未规定居住权,但实际上它一直跟随着我国民法制度的发展。过
4、去十几年当中,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草案)当中多次出现,直到2005年才被取消。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居住权作为一项新的用益物权被写入第十四章。2019年4月28日,人大网公布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审议稿,仍将居住权列入其中并进行了更详细地规定。由此,我国民法界又再次对这一反复增删多次的制度进行了深刻的讨论。2023年6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揩居住权制度于民法典第十四章予以专章规定。从居住权的数次入稿和正式入典可见居住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现
5、状(-)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在“居住权”未被纳入我国民法体系之前,很多判例中已经出现了“居住权”以及和它相类似的字眼。笔者在“无讼案例”网站当中检索有关“居住权”和“遗嘱”的案例,检索结果为1049件,检索有关“居住权”和“财产分割”的案例,检索结果为1158件。婚姻家庭领域中往往涉及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冲突问题,一些关系亲密亲属常常基于赡养老人、抚养儿女、或者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而生活在一起。当发生一方死亡、离婚、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时,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都有丧失居住权的可能性。以往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居住权”的内容,仅仅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过,离婚时一方有困难时,另一方应当
6、给予财产或者住房上的帮助。因此在判案过程当中,法官只能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运用自由裁量权给予当事人权利保护,确认“居住权乙但是这样的判决灵活性较大,实务界没有可靠的法律标尺,可能会造成部分案件事实类似但判决大相径庭的后果。在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伍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当中,双方原本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离婚后女方杨某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男方伍某甲享有居住权。后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认为矛盾均是由于婚姻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产生的,因此要求法院判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经审理,法院根据婚姻法中双方可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认定双方有关于财产的协议具有合
7、同的性质。依照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应认定该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效力。针对协议中有关居住权的内容,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可以为有困难的一方提供住店上的帮助,被告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但这仅限于被告有困难,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的情况。另外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当中指出: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因无房屋要求暂住的,期限为两年。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上述两条规定无法说明该居住权究竟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法官认为被告长久的居住会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明确,今后难免在邻里关系、店屋修缮、房屋的功能用途方面产生分歧。但是现在双方仅离婚不到一年,也未出现例如被告不当使用房屋、再婚、购置其他房屋或者承租他人房屋等
8、事由阻却被告行使居住权。因此,原告想主张权利,应该等诸如此类的事由出现。本案中,因为我国法律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居住权,法官也难以确定被告享有的居住权究竟包含什么内容。被告的居住权期限多长?当被告有什么行为时构成滥用居住权?被告的居住权丧失的事由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难以解决,大多数依靠法官个人的判断。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引入居住权制度的迫切需求。(二)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内容我国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相对保守,与古罗马法当中的居住权制度相似,在此基础上对其他各国民法当中的相关内容有所借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当中的规定,居住权以意定的方式设立,包括订立合同和订立遗嘱两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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