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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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一)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所(或分支机构),根据募集需要设立银行账户,须经基金财务部审核、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要将所有的银行账户上报财务部门备案。(二)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所(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需按期编制银行调节表。各存款账户要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三)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所(或分支机构),对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用于指定用途。(四)基金财务部有权对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所(或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五)基金会及各办事处所(或分支机构),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
2、制度: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出纳员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2、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领用支票,先由出纳员开具支票领用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支票。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4、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5、出纳员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6、支票领用人领取支票后,应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支票后三天内未用时,要退还给出纳员,不得自己保管。前次领用的支票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再领取新支票。7、出纳员有责任对已领取支票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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