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问题研究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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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目录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理论2(-)劳务派遣制度的概念2(二)劳务派遣制度的特征2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由三方主体构成22、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方式处于分离状态23、责任承担的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存在的差别3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不足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门槛过低,监管不完善3(二)“同工同酬”界定难4(三)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纠纷产生时的举证责任4(四)未对劳务派遣制度中“三性”进行明确的定义5(五)连带责任制度的追偿事项不明确6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7(-)美国法7(二)日本法7(三)德国法8四、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8(-)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2、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制度8(二)对同工同酬制定更加详细的界定标准91通过立法对岗位类别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102、细化同工同酬的界定标准10(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纠纷的举证责任主体10(四)对劳务派遣制度中“三性”进行明确的定义11(五)明确如何行使连带责任制度的追偿权11结语12参考文献13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务派遣方式,研究劳务派遣必须首先了解其基本理论。例如该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等方面有什么不同,这有利于我们从宏观上对其进行一定的把握,其次,它也是我们深化劳务排遣连带责任制度的基础。(-)劳务派遣制度的概念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被派
3、遣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到用人单位,同时,排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排遣合同,规定由用人单位给派遣单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这种雇佣关系不同于传统雇佣法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雇佣关系的从属性不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劳务派遣制度的特征劳务派遣作为与传统模式相区别的一种用工方式,二者之间存在许多方面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差异才显示出了独特性,只有把握劳务派遣制度的特征,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研究,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由三方主体构成传统的用人方式有两大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这种劳务派遣
4、方式与传统的用人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存在着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实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属于各自的权利,同时,他们还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容置疑的是劳务派遣机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方式处于分离状态传统的用工方式中,雇佣方就属于用工方,用工单位会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田思路.论使用从属关系下非典型劳动者保护的多元化J中国劳动,2014(8):18.动关系,二者相互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较为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
5、纠纷,解决起来很少会存在疑难问题。但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雇佣方并不是直接的用工方,就算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然而,劳务派遣机构并不是劳动者的工作对象,而是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导,并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的单位是第三方主体用工单位。当然,用工单位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最大的区别则是雇佣方与用工方不属于同一单位。3、责任承担的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存在的差别在传统的用人方式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责任方属于用人单位。在这种区别于传统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制度之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会根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劳动分配三方主体的存在,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责任的分配上也会分为不同
6、的情况,包括只属于劳务派恰机构的责任,亦或者是只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民法原则上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各自的责任。此举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立法还明确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主张权益,另一方有权行使追偿权。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不足劳务派遣方式确实可以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劳务派遣制度实行的过程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也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我国更倾向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
7、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所致,被派遣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方,其合法权益任然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门槛过低,监管不完善我国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劳务派遣机构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可见,当时设立劳务派遣机构的门槛特别低,必然不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用人关系的派遣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研究课题。由于设立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松,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很多问题。在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中,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提高到了二百万元人民币。该规定相比较于之前的设立条件有所提高,但是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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