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昆山反杀案”审视正当防卫问题研究46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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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昆山反杀案”审视正当防卫的限度目录一、“昆山反杀案”的基本案情1(-)案件的大致经过1(二)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2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2三、“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司法认定3(-)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之争3(二)昆山反杀案不法侵害是否继续之判断4四、明确正当防卫限度的积极意义5结论6参考文献7一、“昆山反杀案”的基本案情(-)案件的大致经过于海明于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此时刘某开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IoomI)同向而行,突然,刘海龙的车辆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发生碰擦。刘某的随车同行人员下车跟于海明理论,后经另
2、一同行人员劝解返回。刘某突然下车推操、踢打于海明。随后,刘某返回车内拿出砍刀用刀背打于海明。打斗过程中,砍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刘某上前争夺砍刀时,被于海明砍击、捅刺。刘某受伤逃走,被于海明继续追砍。刘某见状,急忙逃离。(二)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前文所述的“行凶”一词从文义上扩张了特殊防卫权的界限,提升了防卫权的适用灵活性、积极性以及保障性。本案中,于海龙作为被侵害的对象,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做出的行为避免了“行凶”的界定。但是不同的意见仍指向在整个过程中,于海明只有左颈部和左胸季肋各1处条形挫伤,从前文所述的比例要件上来看,两者的利益受损显然不均衡。从这一角度上来看
3、,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由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两部分构成。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案件中,既要注意实害行为引起的实质性损害,更要检视危险行为引发的不可预料的侵害。本案中,“行凶”的前提在于刘某的行为具有紧迫、危险性,于海明在没有恶意报复的主观事实以及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事实下开展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案件的实际发生行为来看,于海明的行为是在受到了威胁的情形下陷入了危险的境况,此时的情形下,不做激烈的反抗不足以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有观点称要等被侵害出现了伤害的结果时,才能自卫。翻译成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别人打你两巴掌,不好意思
4、,除了看起来脸有点红之外,还没有伤害的结果,所以你要等,等他再扇你几巴掌或者出现有更激烈的行为时,你才能反抗。这一观点,显然难以符合现实。本文认为,对于防卫的必要限度认定,不得随意扩张危害行为“必要限度”的范围,更不得任意缩小实质行为“必要限度”的程度。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目前我国刑法仍没有明确防卫过当的标准,而是用明显二字代替标准,其目的在于防卫者可以大胆放心的去保护国家、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利益外,也可以制止一些有想法”的侵害者,只要防卫者做的不是太过激造成侵害者的伤残,就会被宣判无罪,如有必要对侵害者造成伤残甚至致死,也只会宣判防卫者无罪。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没有明显的过当行为为基础
5、,当前案件是否以制止侵害者对国家、社会、他人、个人的利益去侵害,侵害程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易掌握,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做出具体的判断。一般来说,为了制止很小的不法侵犯应该使用较缓和或较轻的防卫行为来进行防卫,不应采用较为激烈或行为动作较大的防卫动作来进行防卫,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所在。而正确的认识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具体分析不法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形式因素的引导下,防卫者的手段通常以现场的道具作为标准,例如在家中,最能保证自身安危的便是厨房的刀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还能挑选柔
6、和的工具进行防卫。在防卫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防卫者手里所拿的道具,而是所拿道具对侵害者迸行反击的部位和力度,不能只凭借客观因素去评价当时的情况,应结合防卫者的主观意志去判断当时的情况。不仅如此,还需要考虑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和防卫者对侵害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具体来说就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应该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间应该相匹配,不能因为两件事的利益差距过大而造成侵害者的死亡。例如,有一个人在路上抢了你的帽子,你为了保护你的帽子,可以对抢你帽子的人挥上一拳或者两拳进行反击来保护你的帽子,但是,不能采用重伤害甚至威胁到对方生命的手段来保护你自己的帽子,这就是相适应。三、“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
7、司法认定(-)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之争不同的学者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内容,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起因应满足的条件,有事前标准说与事后标准说。事前说与事后说的分界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在于不法侵害真实存在的事实,而并非主观臆想或者个人的主观猜测。坚持事后标准学说的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发起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行为发生的“因”,我们不能说无故的启动行为也是正当防卫。“因”存在的前提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启动防卫就会形成对己、对社会、对国家的人财物的伤害、损害。从理论回落到本文的案件中,冯军教授的评论依据在于该案件的事实标准已然高度概括了正当防卫在本案中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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