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0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
2、的统一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第五条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
3、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第八条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当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辽宁省 行政 执法 证件 管理办法 根据 2021 18 人民政府 341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