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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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
2、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3、益。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三)
4、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五)工程造价信息;(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
5、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
6、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7、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一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二条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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