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根据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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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
2、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各级人
3、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第七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
4、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1份。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第八条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
5、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五)申请日期。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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