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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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三条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
2、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
3、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第九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用海项目所在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资金证明;(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下列项目用
4、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未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主导功能的项目用海;(二)用海范围涉及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的项目用海;(三)填海、围海项目用海;(四)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IOO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其他项目用海,可以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二)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的;(三)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不准确的;(四)海域使用纠纷尚
5、未处理完毕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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