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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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
2、管理工作。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二)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配有专业统计人员。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房
3、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市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第七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报省房地产开发
4、主管部门备案。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企业经营情况适当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不得延长。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财务、经营、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执行情况的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申报资质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报资质二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报资质四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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