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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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3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
2、的组织工作。第五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口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省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科学技术功勋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七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
3、现的公民。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
4、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我省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功
5、勋奖、口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口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第十三条省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四条省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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