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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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2009年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动物、草和其他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相关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财政、科学技术、气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的乡(镇)农业植物保护人员。第六条农业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灾害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七条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农业植物保护无公害技
3、术及产品;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防控农业有害生物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联防、联控;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治理农业有害生物。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农业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和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第九条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测预报工作制度,建立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系统,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保证信息畅通。第十条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制定科学用药技术规范和农
4、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标准。第十一条省、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省、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设置测报仪器,完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等设施,保障监测预报工作有效开展。省、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及防治信息,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三条省、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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