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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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9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推动我省蚕茧生产良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和在蚕场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蚕场管理,应当坚持集约化经营、控制规模、改良蚕种、提高单产的方针,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和谁使
2、用、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场管理工作。并在柞蚕放养、蚕场建设和保护方面给予技术指导。凡有蚕场的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蚕场管理工作。第五条放养柞蚕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统一规划,标定蚕场边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改变权属,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章蚕场使用第六条放养柞蚕的蚕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刈蚕场每亩柞树一百五十株以上,根刈蚕场每亩柞树二百墩以上;(二)中刈蚕场郁闭度零点七以上,根刈蚕场郁闭度零点六以上。第七条使用蚕场,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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