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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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12年7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
2、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
3、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
4、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经发包单
5、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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