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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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1993)56号批转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
2、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称猴桃等树种。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第五条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发展果品生产,提高规模效益。集体、联户、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果树承包合同的管理,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第六条果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3、犯。第七条政府鼓励果树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果树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提高果树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苗木第九条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第十条从事主要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的果树种苗,必须达到辽宁省果树苗木种子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果树种苗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
4、好。第十二条政府鼓励和支特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选育、引进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应当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可以经营、推广,也可以有偿转让。第十三条转让取得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的果树品种,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调入引进和向国外提供的果树种苗,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第十五条果树种苗检验、检疫人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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