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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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苇田防火暂行规定(1988年12月14日辽政发(1988)95号文件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苇田防火工作,保护芦苇资源,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苇田防火工作。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苇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日常工作由所属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凡在苇田区内的乡镇人民政
2、府、村民委员会、苇田管理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防火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组织。第四条预防和扑救苇田火灾,保护芦苇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苇田防火戒严期。第六条苇田防火戒严期间,苇田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野外用火、使用枪械狩猎和进行爆破、施工、勘察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爆破、施工、勘察等生产活动或者野外用火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做好灭火的准备工作;作业人员和操作机械的人员以及用火人员应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七条苇田防火戒严期间,在苇田作业和通过苇田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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