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docx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
2、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第六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
3、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
4、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第十条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
5、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第十一条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第十三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第十四条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第十五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公墓墓穴的最低收费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 殡葬 管理 实施办法 根据 2011 12 15 人民政府 269 第三次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25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