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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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
3、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
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
5、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查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者建设项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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